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務人前夫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其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 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 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除建物未坐落之土地外,其餘建物及建物坐落之土地均點交 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據債務人陳稱本件拍賣之建物地板多處龜裂,屋內嚴重漏水,前屋主於50歲左右獨自於屋 內暴斃死亡。
4.
1104地號土地部分為路地,供公眾通行使用,
5.
1105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鐵皮搭建之車 棚、部分為毀棄之牆壁,1105地號土地有部分為隔壁鄰居之水塔及牆壁之一半跨建,拍定後此 部分土地均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樓頂有借給第三人賴榮孝設置太陽能光電裝置,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 定人與第三人自行協商處理。
10.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305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11 87地號上,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