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分4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 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7.
據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之不動產部分為農路、溝渠,部分為 稻田,茲因債務人未主張拍賣土地有出租、出借等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 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稻田部分得點交,其餘 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除 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