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8月26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3.
3097-2地號土地 臨路、均為雜木林。3094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雜木、竹林、建物(上新里15鄰 食水坑71之1號),除道路外,該土地有鐵籬圍住無法進入。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30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 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3094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就其餘土地因不符合上開規定,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
10.
3094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