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查封時,由稅捐人員指出稅籍編號E66070248000號建 物,並地政人員就上開建物予以測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為地上三層之透天型建 物,屋頂層為屋頂突出物及二座鐵製鳥籠,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 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482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