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2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林口區寶斗厝坑48號部分建物、54號及其旁紅磚瓦平房等建物占用,使 用權源不明,其餘部分為空地。另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林口分處115年7月9 日以新北稅林一字第1155720590號函復可知其上開建物均查無房屋稅籍資料。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 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39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編定為保護區,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 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 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