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後表示:33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林口區寶斗厝坑64號之2之西北方約20公尺遠處,其上雜草叢生。本件拍賣應有 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33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編定為海濱遊憩 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 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 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