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2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林口區寶斗厝坑46號、48號部分建物、48之1號、50號、50之1號、60之1 號建物占用,使用權源不明,其餘部分為空地。另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林 口分處115年7月9日以新北稅林一字第1155720590號函復可知僅提供上開50號建 物房屋稅籍資料,餘均查無資料。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 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 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 件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34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編定為海濱遊憩 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 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5.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