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數棟建物。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土地查封時,客觀上土 地係數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 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 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 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