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1101地號土地上部分為三合院(大廈巷75號),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雜木地,部分為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地上作物為共有人所種植。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