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 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 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2.
據查封筆錄記載:762地號土地上有二棟建物,一棟建物門牌為水里鄉新興 村新興巷28號,另有一紅色鐵皮屋頂之磚造建物部分坐落其上(無門牌),部 分土地上種植有檳榔樹、果樹及雜木,部分為空地。共有人兼債務人之弟張○ 傑稱,762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張○傑、張○驛三人共有,土地上種植之 檳榔樹及果樹均是張○驛所有,其上的二棟建物係共有人(張○傑、張○驛) 使用,上開土地及建物均無出租、出借及分管之情形。債權代理人稱:上開土地 現為共有人使用,均無出租及分管之情形。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