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945地號土地坐落建物。94建號為農 舍,1254建號建物為一層樓鐵皮建物(廠房使用)。1271建號建物佔用鄰地989-1地號2.58平方 公尺,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上 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9.
9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10.
9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本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全部拍賣之土 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