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履勘時,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目前斷水斷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據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2建物測量成果以重測前東區 頂橋子頭段6-59地號之地籍圖施測,該建物所坐落土地因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依土地 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5點規定,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 拍定後界址爭議,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