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08地號土地有部分景觀 作物,其餘為雜木林。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808地號土地現況供景觀作物及雜草雜木使用。
4.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9.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有部分共有人「未會同申請,欠 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未繳清 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 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