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均係trial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 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及據鑑價報告所載,34建號建物坐落於326-
3.
327-12地號土地 上,34建號為加強磚造2層樓建物(頂樓加蓋),現為住家使用,屋齡約46年;1樓有1廳、 1衛、1廚,後方2房為增建,天花板及牆破損;2樓有3防、1神明廳、1衛;3樓為增建加 蓋鐵皮,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376建號。據債務人稱,拍賣不動產為共有土地,共有人間 無分管約定。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建物及 土地之占有使用詳細情形請應買人應至現場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