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19地號土地均作為道路使用,另219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9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20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21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6.
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