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六、執行筆錄記載:拍賣建物一樓為債務人自營「鎮興宮」使用,
8.
四樓均出租,租金幾千元。依地政人員指稱,屋頂、房間及陽台曬衣間為增建,
9.
三樓無增建,一樓神明廳前、接待處均為增建,有雨遮及大門(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4310建號)。上開
10.
三樓)租賃契約係於查封日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11.
1187─31地號土地為社區車道,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不動產除四樓出租第三人及1187─31地號土地不點交外,其餘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13.
本件431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