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地上建物由債務人供作佛堂使用,屋頂有漏水跡象,拍定後點交。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 買之人,應就建物一併購買。
6.
本標暫編12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