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大安段1071之
5.
1084之37等地號現為道路;1083之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部分土地為民宅占用放置物品;1071之22地號現為空 地,因都市計畫要設置圓環,故為弧型,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071之2
9.
1084之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道路用地」;1071之1地 號據前案(113年司執字第16171號)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 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1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