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查封時,執行標的為未保登建物,據在場人曾清華即債務人之弟 弟稱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債權人之代理人稱無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另於104年7 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係債務人兄弟居住、使用。另於111年10月14日履勘 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曾清華稱房子均我自住,無他用,債務人不住此處。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 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