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為新下街7巷10-2號前之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1321-1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