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76-2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院112年2月1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6地號位於東山路 388巷底道路旁之上坡、376-1地號為同路巷道路旁之下坡,均為山坡地; 376-2地號位同路巷巷底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9.
376-2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 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