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之378地號土地係道路即大同路;381地號、382地號及383地號土地上有本件拍賣之 暫724建號房屋,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王○○占有使用。 2.因378地號土地現係道路,且暫724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王○○占有使用,故本件拍賣拍定後 均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78地號及381地號土地均係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382地號及38 3地號土地均係住宅區。
3.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鄰地即同段370地號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且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 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雖係拍賣37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惟該土地現況係道路,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 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於拍定後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 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