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房屋內有租客吳月霞在場稱房東為債務人,在場人吳月霞表示現與女兒居住於本件標的。屋內有增建,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確認有增建(即4888建號,為陽台外推)。另經債權人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黃紜菡(即吳月霞之女兒),惟因前開租賃關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所簽立且已影響債權人之抵押權,債權人聲請除去,經本件執行法院於112年8月18日終止前開租賃關係後拍賣,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2.
本件4888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2293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及本公司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未屬於行政院原子委員會輻射屋之名單內,依觀察建築物外觀應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肆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