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0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500巷6號之道路,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52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500巷5號之道路,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應買,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應買,均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