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為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 48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土城區青雲路587巷1號建物東南方約15至20公尺處其 上為雜林。
2.
47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正後方,其上亦為雜林。
3.
475地號上有門牌號碼土城區青雲路587巷3號未辦保存登記之二層樓 建物占用,建物旁另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占用,在場人稱有租賃關係。
4.
上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法律關係。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 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 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
6.
482等五筆土地皆為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469地 號土地屬都市計畫保護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 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 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