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trial。
3.
為中心,611地號土地位於南方約10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臨產業道路;
4.
227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60公 尺、西北方40公尺、西方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234地號 土地位於西南方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未臨路,但離產業道路甚近。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611地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234地 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倉儲區
7.
227地號土地都市計 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五筆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 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 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 考。
8.
依基隆市政府112年9月8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20137858號函經查本府建築物 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請建築執照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