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200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安武幹線29分之3,B8764,HA
5.
225地號土地分 別位於西北方100公尺、西北方150公尺、西北方70公尺、西方1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 點交。
6.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182地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倉儲區
8.
218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2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為「乙種工業區
9.
」。四筆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 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 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 考。
10.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依基隆市政府112年9月8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20137858號函經查本府建築物 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請建築執照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