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稱現無人居住。112年6月28日現場履勘時,1樓有1 廳1房1廚1衛,2樓有3房,3樓前後均為露台(依鑑價報告所載僅建築結構體,未砌牆)與隔壁相 連,4樓為屋頂陽台。
4.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占用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 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