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三筆土地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488-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鳳林路二段900巷400弄9號前既成道路 及溝渠,613-1地號土地為福光街62-70號、57號前方巷道,23地號土地其上為墓地及雜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本件三筆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