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三重區仁義段1181─33地號土地與1181─40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211巷57號建物左側,現作為花圃使用。1181─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167巷38弄2號、4號建物後方之土地,及同街167巷40號建物側面之土地,為一長方形土地,上有前開建物鐵皮屋簷占用,現做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3.
1181─4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現編用途)為住宅區、1181─4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