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366地號土地均為雜樹林,應買人應 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3.
本件拍定後,537地號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 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檢具相關文件,於投標時一併提 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1366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 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 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7.
13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08 月25日)住宅區
8.
,而該證明書另有記載略以:本計畫地區之商業 區、住宅區、旅館區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應依都市計劃山坡地開發審議 規範之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及規劃建設污水、垃圾等環保設施,並俟細部計 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另537地號於主管機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 查詢系統記載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劃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 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