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2板金職四220丙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244-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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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9 ~ 2024/07/08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
保證金:
1.5
總坪數:
0.1
坪單價:
52.4萬/坪
持分地坪:
0.1 坪
總現值:
9.1 萬
拍後增值:
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陳先生
陳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104法拍網/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 244-1地號,面積 63 m2,持分 1/144,6.4 萬
(住宅區 )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 250-2地號,面積 1 m2,持分 1/144,0.6 萬
(道路用地 )
拍賣紀錄 (4)
1拍,2023/11/8,總底價 11萬,保證金 3萬,坪單價 81.8萬/坪,流標
1拍,2024/2/21,總底價 11萬,保證金 3萬,坪單價 81.8萬/坪,流標
2拍,2024/3/13,總底價 8.8萬,保證金 1.8萬,坪單價 65.5萬/坪,流標
3拍,2024/4/3,總底價 7萬,保證金 1.5萬,坪單價 52.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6)
1.
本件丙標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陳稱,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下同)244─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1號建物前道路,嗣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履勘,結果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1號建物前方狹長型道路用地,其上有違停機車;250─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45號建物旁道路,現有牛肉麵攤部分佔用,嗣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履勘,結果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45號建物旁空地,有小吃攤販佔用(珍饌鍋貼專賣)。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
上開不動產分標應買,各標之不動產則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零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分甲、乙及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本件土地為(58年8月4日)江子翠及十二埒地區鄉街計劃案,其中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
6.
852─
7.
852─
8.
856─
9.
1116─
10.
1116─
11.
1137─37及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244─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250─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其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六、本件新北市板橋區幸福段(下同)850地號之土地,部分土地係68板使字第2736六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85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852─13及852─14地號之土地,係68板使字第2763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85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856─3地號之土地係69板使字第1501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341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116─8地號之土地係68板使字第2764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8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116─20地號之土地,經調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核發69板使字第1501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3413號建造執照)、68板使字第2764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856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說核對結果,部分土地屬該兩照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1137─37地號之土地,部分土地係68板使字第2942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395號建造執照)及69板使字第1500號使用執照(67板建字第34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有新北市工務局112年3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402932號函可稽。本件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除買受人為土地、建物共有人外,土地、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2.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投標人注意。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1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6.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 244-1地號
63 m2 × (1/144) × 204,000 元 - 6.4 萬元
= 2.5萬元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 250-2地號
1 m2 × (1/144) × 204,000 元 - 0.6 萬元
= -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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