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20地號位於臺北市雙園街67巷巷口部分巷道;820地號位於雙園街58號、56號前方之道路;682地號位於艋舺大道390巷6號、8號及10號房屋前方道路;666─1地號位於艋舺大道388巷1號及3號前方道路。本件土地使用分區,
2.
8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666─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