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建成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稱:本件251─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68巷8號建物部分坐落,另252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前方巷道。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又法院前於109年度司執字第87906號執行事件,定期於110年1月13日至上開建物現場履勘結果:建成地政事務所人員稱經比對該建物現場測量成果圖,現行建物與該登記格局已完全不一致,該建物現住人於現場表示原始建物於16年前,因不堪居住使用,已原地重新改建。經建成地政事務所人員確認屋內格局後,稱原登記即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二小段143建號建物部分似已消滅,請應買人注意。
2.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倘為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另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如有租地建物情形,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買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參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