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530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2 段73號「西門大亨」大樓之1樓「300壯士健身房」上;標的533地號土地位 於前開大樓之1樓「7-11超商」及其後方土地;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0月27日北市都授建 字第1123071075號函所示,系爭拍賣標的為85使字第6號使用執照(81建字 第299號建執執照)之基地範圍,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 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 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投 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