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陳稱,本件土地為集合 式住宅之基地,現有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423巷5號1樓屋後增建占用。後經 本院再次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履勘,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係位於新北市 中和區員山路423巷5號後方之土地,無法到達。惟土地實際情行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現編用途)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 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 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 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本件土地為72使字第926號使用執照之建築 基地(法定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 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 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建築 基地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合一為同一 人所有之必要,是如為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不得單獨 將土地讓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 調查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使用上及處分上之限制,日 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