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5日查封暨指界筆錄記載,518地號土地為正義路3號至13號前道路。本 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 權。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 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