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793地號現作為巷道使用,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枋寮鄉都市計畫(64.1.
3.
用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人行步道用地,本筆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 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其 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 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