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2筆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花蓮市中正路100號建物(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 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2.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 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 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 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