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年月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現為雜樹林,並據債權人稱 現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現況為雜樹林木;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