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有建物座落其上(門牌號碼為山前路90巷20弄6號、8號、10號、12號、16號),另有一鐵皮車庫部 分占用,其餘則為上開房屋前空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