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99年3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在場稱:「本件房屋係債務人居住。」。於 112年6月1日履勘時,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鎖進入,債務人在屋內稱:「本件房 屋係債務人自住,無分管車位。」,經檢視現況,前陽台改為客廳使用,後陽台有增建。 於112年7月3日至現場測量時,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鎖進入,債務人之弟在屋 內。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增建部分係後陽台及旁側之浴室外半部。」。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年9月28日回覆,經瑞芳分局派員查訪未發現非自然死 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2年9月21日回覆未曾受理火災及救護案件;經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於112年9月21日回覆非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惟仍應以實 際鑑定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 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 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731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新 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係拍照建 檔列管,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其中0.0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 段595地號),占用原因不明,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