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6日現場執行時,現場為樓中樓,上層B房之邱姓承租人表示係向郭博順承租,並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 111年11月9日起至112年11月9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2350元(含管理費),押金24700元;上層C房之林姓承租 人表示係向郭博順承租,並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12年4月23日起至113年4月9日,每月租金8000元(不含管理 費),押金16000元;下層A房蔡姓承租人表示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為孔祥汝,租期自111年9月18日起至112年9月9 日,每月租金14000元(不含管理費800元,須另向管理室繳納),清潔費另計;據大樓管理員表示,欠繳112年5月 份迄今之每月管理費2040元及500元修繕費(亦即每月共計應繳2540元)。本件拍賣標的,因B房查封後租期屆滿,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A房因查封後承租人已將該房交還,嗣債權人112年11月16日具狀陳報C房承租 人業已於同年7月15日搬離,故本件拍定後,編號1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 價繳清事宜。六、本件標的有無大樓規約、如有,詳細內容為何、又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及實際欠繳之具體金額為 何,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勘估標的據承租人陳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