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 土地上部分有三合院(門牌號碼:台南市白河區崁子頭19之2號)、部分遭鐵皮雨 遮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則有傾毀建物之遺跡,其餘土地則長雜草、 雜樹。編號3土地現無道路可對外交通。編號4土地雜、草樹叢生。編號5土地上 則種植蓮花。編號6土地部分為溪流河床、部分為空地。編號7土地則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溪流河床,其上有搭建橋樑。編號8土地則地形崎嶇、部分為空地、 部分為溪流河床;鑑價報告則登載: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編號2土地為空地, 編號
2.
6土地現況長雜樹。編號4土地則部分為空地、部分長雜樹。編號5土地 上有農作物。編號
3.
8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物(建物、作物) 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建物所有權屬、地上作物種植者身分及渠等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不明,編號1至6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5.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 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6.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 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8.
8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 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0.
6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重畫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承 租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14.
本次拍賣之編號1至6土地部分均有雜草樹叢生狀況,且編號3土地並無連外 通道,則雜草樹叢遮蓋處是否有墳墓等嫌惡設施存在等不明,應買人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