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7日指界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042-1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 林園區開南街48巷11號),且部分供巷道使用,地籍線未直接臨路。拍定後不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優先承買: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六、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 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 定拍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開 標,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 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4.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