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伍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臺中市梧棲區三民段851─4地號坐落有拍賣建物,391建號建物登記用途為住商用,2657建號建物為391建號建物之增建物,拍賣建物屋齡約44年,經檢視屋況,建物
6.
4樓後方房間及牆面有壁癌、漏水之情形,據債權人具狀陳報經其訪問鄰居,拍賣建物現由與債務人素不相識之方姓人家居住使用,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向本院查報,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