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光榮段257地號之土地係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110巷60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占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因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又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 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4.
另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 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上開土 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 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本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 人注意。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拍賣之三重區光榮段257地號之土地,部分土 地依66建字第290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指示線載明為既成巷路。部分土地則 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 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 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 之公告內容為準。
9.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 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