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7地號土地為稻田,現由共有人 巫陳碧惠、陳守珍、陳寶姬三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317地號現況臨約4 公尺寬之中正路439巷,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現況種植稻米;又上開地上 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注意,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 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3.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4.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9年新營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 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 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 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