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白砂段356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 坐落其上、部分為空地,同段37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為巷道;另於 民國96年6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白砂段356地號土地上有古厝,同段371地號土 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 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 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 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