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號1土地為養殖魚池閒置中;編號2號土地為供公眾通行之土地;編號3號土地 有建物,使用權源不明。
3.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號土地位於 編號2號土地西南方,土地上有廢魚塭、雜樹;編號2號土地為港嘴二路136 巷15號前之巷道,有鐵皮屋座落其上;編號3號土地位於港嘴一路30巷2號 南方,有一棟磚造一層廢棄建物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六、本件編號
4.
2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2號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 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 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3號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屋或磚造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點交。